文章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20-12-01 查看次数:16986 次

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樊城区汉江新动能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樊城区汉江新动能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1日


樊城区汉江新动能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放大效应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全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210号)、《襄阳市汉江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办发〔2017〕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樊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樊城区汉江新动能产业基金(以下简称“新动能基金”)是经襄阳市政府及樊城区政府批准由襄阳襄江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江国投”)发起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新动能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其中首期实缴1.5亿元。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襄阳市汉江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襄江国投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以及产业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新动能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分期募集、滚动发展”的原则,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管理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樊城区政府设立樊城区汉江新动能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对区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基金管委会由区政府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分管工业副区长、分管招商副区长任副主任,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招商服务中心、区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区地方金融工作局、襄江国投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委员。基金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会议,也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会议。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统筹实施新动能基金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等;

(二)研究制定年度新动能基金投资预算,研究新动能基金预算调整事宜;

(三)研究新动能基金重大改革事项;

(四)研究制定支持新动能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

(五)审议批准向基金管理人推荐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项目;

(六)其他需要基金管委会“一事一议”审议的事项;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基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各负其责。襄江国投负责基金的资金拨付、履行出资人职责;区发改局负责基金投资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区招商服务中心、区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区经信局、区科技局负责后期项目库建设;区财政局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区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总体协调。

第六条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地方金融工作局,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的职责为:

(一)承担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负责做好需要基金管委会研究事项的前期工作;

(二)负责建立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基金管委会高效有序运行;

(三)负责跟踪新动能基金运行情况,对基金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投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四)组织收集投资项目信息,建立投资需求项目库,并报基金管委会审议批准后向基金管理人推荐;

(五)代表基金管委会对外联络;

(六)对新动能基金拟投项目进行备案;

(七)完成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基金管委会设立政策审查领导小组,由区地方金融工作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招商服务中心、区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区科技局、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政策审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审查拟向基金管理人推荐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项目是否符合区产业发展规划,是否能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是否符合新动能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完成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襄江国投作为新动能基金出资人。

第九条新动能基金委托专业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管委会要求和委托管理协议约定,负责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具体投资运作。

第十条新动能基金的管理人为汉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襄阳汉江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江资本”),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拟投资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投资并实施投后管理;

(二)监督被投项目按约定使用资金,确保达到项目投资预期目标;

(三)利用自身资源和投资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四)定期向各合伙人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第三章 资管理

第十一条新动能基金可以采取股权、可转股债权等方式开展投资业务,主要投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

第十二条新动能基金投资项目主要来源于基金管理人受理及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推荐。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负责设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成员由基金各出资人推荐,基金管理人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相关协议约定对项目投资和退出作最终决策

第四章 投资原则

第十四条新动能基金重点投资于樊城区重大引进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并购重组项目等对樊城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战略性项目;围绕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现代服务、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转型升级项目等产业体系配套出资,也可根据需要对国家、省级、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在樊城区内投资的项目进行跟进投资。

第十五条新动能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不得成为被投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且不超过基金认缴总规模的20%。新动能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超过基金总规模20%的,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可根据拟投资企业具体情况确定投资比例。

第十六条新动能基金短期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十新动能基金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湖北省、襄阳市基金政策的规定,不得投资政策规定的负面清单内的产业和项目。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新动能基金应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第十九条新动能基金应由具备资质的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对基金账户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按照约定支出。托管银行应定期将产业基金托管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和襄江国投告。

第二十条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国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湖北省地方法人银行

(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内部稽核监控、风险控制、业务隔离、信息保密等工作制度健全,且相关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四)近3年内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要加强对所投项目的监管,及时掌握被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切实防范风险。

第二十二条新动能基金按市场化原则运作,依照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产业基金一般通过股权转让、上市退出、社会股东回购、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按季度向襄江国投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及时向基金管委会报告新动能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并按年度报送基金总体运行情况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四条审计、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新动能基金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对基金运作中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推进新动能基金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相关机构或工作人员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损失等情形的,可免除相关责任,不作负面评价。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本办法与国家、省、市不一致地方,以相关规定为准。

网站首页   平台简介   服务范围   合作伙伴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湖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38号中小企业服务大楼3楼 邮箱:Smehub@163.com

邮编:430077  鄂ICP备13003460号-3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