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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7-26 查看次数:22288 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康县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道峡管理局,县政府各部门(中心)

保康县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721        

保康县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

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行试点创建工作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指的“评定分离”是指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与“定标”阶段进行分离,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标阶段由招标人自行组建定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全县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实施“评定分离”。

第四条  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公开透明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招标定标机制、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织实施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第五条  招标文件经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后,统一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统一发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其中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招标项目,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审查招标文件,并统筹协调项目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及监管部门切实加强标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确定与项目相匹配的定标要素。定标要素应综合考虑制定,不得将某单一定标要素作为定标依据。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评标的具体方法和标准、定标方法、定标要素、议事规则、项目的技术标准和相应的要求、是否进行定标前考察、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等,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临时改变既定规则。

第八条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投标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可以采用合格制评审。对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采用新技术、技术要求特别高以及其它有特殊情况的项目,投标报价采用合格制评审,技术标和商务标采用评分制评审。评定分离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自主选择使用合格制或评分制评审。

第三章 评标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35个合格的不标明排序中标候选人。进入实质性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数量小于或等于10家时,中标候选人推荐3家;进入实质性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10家时,中标候选人推荐数量不超过5家。

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说明评审情况,并提供合理的评审意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异地专家应委托项目所在地专家签署评标报告意见。

第十条  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定,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否则,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和保康政府网公示不标明顺序及分数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对异议或投诉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异议或投诉处理决定不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招标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本办法第十六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放弃或被查实存在不符合招标公告明确规定的中标要求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中标候选人小于3家时,招标人可以选择继续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相关要求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章 定标

第十三条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自主组建,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定标委员会为5人(含5人)以上单数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招标人的,由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同时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可以指定本单位党政班子成员、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外聘其他专业人员参加定标委员会。

县委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可以指定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外聘其他专业人员参加定标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为招标人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班子成员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负责人、招标人单位的项目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可以外聘其他专业人员组成。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招标人指定外聘专业人员参与定标的,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乡镇政府、县直部门可以组建本乡镇、本部门的定标委员库,定标时从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定标委员会进行定标,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法定代表人应当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第十四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招标人应对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其定标行为、定标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定标委员会成员、监督小组成员、考察和清标人员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任何中标候选人和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和中间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定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其参与的定标投票、表决或发言视为无效。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组建定标委员会的同时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委员会的定标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定标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了解情况,对定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约谈提醒,定标监督小组有权就定标委员会违反定标规则的行为进行书面质询和调查,认为定标过程严重违反程序的,应当及时提请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调查,报县政府决定;参与定标人员涉嫌廉政问题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定标监督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定标监督报告。

定标监督小组由不少于两人组成,下列人员可以参加:

(一)招标人集体研究后指定的本单位职工代表;

(二)招标人邀请的同级纪检监察机构人员;

(三)招标人邀请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其他符合条件、具备履行监督职责能力的人员。

第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定标会议召开前,招标人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前考察,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考察要形成书面报告,由考察人员签字确认。考察报告只能陈述客观事实,不得具有倾向性。考察报告可以作为定标参考依据。

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定标时间可以适当延迟,但延迟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前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或者服务方案等进行清标,出具清标报告,由清标人员签字确认。清标报告只能陈述客观事实,不得有任何明示或暗示倾向中标候选人的内容,清标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依据。

招标人应在定标前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中标候选人情况、定标规则、清标及考察情况等内容,相关情况应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定标委员会应结合项目实际、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招标人的清标报告,根据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项目机构等要素,采用择优方式比选定标:

(一)企业实力:投标报价、企业综合(资质等级、售后服务、科技创新)、业绩奖项(项目业绩、各类工程奖项)、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等。

(二)企业信誉:诚信分值(市信用综合信息评价系统、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网站公布的企业诚信记录分值)、表彰表扬(县级以上政府的与工程相关的表彰表扬通报、公共资源交易红名单)、履约情况(过往履约记录、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三)项目机构:项目负责人履历(项目负责人业绩、荣誉、从业年限、职称以及在企业任职情况)、项目机构成员配置(专业配置齐全程度及合理性,技术负责人职称、从业年限,项目管理人员的证书、职称)、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等。

(四)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定标要素。

择优方式无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候选人1-3年内是否发生或存在质量安全事故、不良行为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要素,采用比劣方式比选定标:

(一)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二)不良行为记录: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受到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记录;企业受到建设单位履约负面评价;被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平台查询到企业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

(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存在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否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

(五)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定标要素。

第十九条  定标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方法确定中标人:

(一)票决数量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并说明理由,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或直接进行随机抽签,直至选出中标人。

(二)票决计分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标候选人进行投票记分排名。如标候选人数量为N,则取标候选人最高得分为N分,其次为N-1分、最低分为1分,汇总定标委员会各成员记名投票打分情况,总得分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分相同时,对得分最高的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打分或直接进行随机抽签,直至选出中标人。

(三)集体议事法:根据集体议事规则进行集体决策。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充分发表意见并作书面记录确认,最终形成集体商议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中标人。

(四)价格竞争法:对竞价有要求的项目,定标委员会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如最低投标价法、接近平均价法等定标。

(五)其他适当的方法。

第二十条  标委员会应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1名中标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

定标报告应当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定标职责,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建立电子档案,并与其他定标资料、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一并永久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3日内公告中标人中标人结果公告后招标人不再受理中标候选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投诉,但中标候选人认为招标人严重违反定标程序并提出明确证据的除外。

中标人不得无故放弃中标,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在剩余中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程序和方法,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重新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标人在定标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定标情况向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含: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规则、清标报告、中标候选人考察报告(如有)、中标人名称、定标监督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会商反馈机制,及时研究制定与改革措施和目标要求相一致的招标文件模板及交易流程,随时解决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确保招投标程序畅通运行。

现行电子交易系统交易流程、规则及评标办法与本实施办法及招标人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及招标人招标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告中标人之前,未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复制、摘录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的信息及档案资料,招标人因清标、定标需要掌握中标候选人必要信息的除外。

在中标人结果公告后,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提供相关服务,配合招标人、代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整理招投标资料形成档案,并根据档案管理规定,确保档案材料完整。

    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行业监管及综合监管机构应当制定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严禁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信息、文档。

第二十六条  建立履约评价制度和“公共资源交易红黑名单”制度。招标人应建立履约评价机制,对标后履约、拖欠农民工工资、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等行为,招标人可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行业监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查实后予以通报。

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可根据企业信誉、税费缴纳、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行业协会颁发的表彰表扬通报等情况联合发布“公共资源交易红黑名单”,纳入“红名单”中标候选人可作为择优定标依据,纳入“黑名单”中标候选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确定为中标人,“红名单”和“黑名单”在保康县政府网公示。

第二十七条  “评定分离”实施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对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予以通报、处罚或信用处理。

“评定分离”改革实施过程中,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委员会《关于鼓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严明纪律、严格执纪执法与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工作失误、激励担当尽责的关系,对“评定分离”改革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但有关单位和个人工作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应当容错免责,依法免除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给改革创新“试错”的机会。

第二十九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步骤及相关要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作出解释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试行过程中,国家、省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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