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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7-23 查看次数:21869 次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人民政府科创顾问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襄阳市人民政府科创顾问聘任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7月23日

 

襄阳市人民政府科创顾问聘任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工作中的战略咨询和智力支撑作用,推动我市科创顾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创顾问是指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聘请的为我市科技创新提供咨询服务和智力支持的知名科技专家。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科创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能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提供咨询服务。

(二)科创顾问原则上从省内外高校院所、知名企业、知名科技服务机构中的院士、教授、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中选聘。

(三)其所从事的研究技术领域或行业领域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拥有关键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或具有丰富的科技创新领域咨询服务经验,在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

第四条 科创顾问实行聘任制,由市政府决定聘请并颁发聘书,聘期期限为3年。聘期届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续聘事宜。

第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协等单位,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名单,并征求拟聘人选的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科创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被邀请列席市政府有关科技会议和专题座谈会,被邀请参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咨询活动;

(二)应邀参与的咨询活动,根据需要可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开展必要的实地调研活动,认为咨询所依据的信息不充分时,可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三)对不适宜参加的咨询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四)可以独立为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科创顾问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和科学地提供咨询服务;

(二)对所知悉的咨询事项资料严守保密规定;

(三)对与科创顾问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待遇

第八条 科创顾问主要职责:

(一)聚焦我市经济和产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科技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献计献策,发挥智库作用;

(二)围绕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对我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产业、重大科技攻关、高新技术引进等提供咨询,进行论证评估,提出意见建议;

(三)与我市企业、高校院所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指导我市企业申报国家、省部级项目,组建各类研发平台;

(四)利用和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进其所在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等与我市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协助引进人才、技术、项目并开展科技咨询;

(五)积极参加我市举办的各项重大科技交流活动,应邀举办学术报告、讲座;参与科技创新决策、重大科技事项的论证等活动;每年至少应邀参加1次重大科技活动。

第九条 科创顾问享有下列待遇:

(一)市政府建立与科创顾问定期对话制度,采取座谈会等形式,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专题听取科创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需要应邀列席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参与科技创新领域重大决策的研究;

(三)积极支持科创顾问与我市企业、高校院所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推荐参与或承担国家、省、市各类项目研发及平台建设;

(四)科创顾问应邀来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出席庆典或重大活动时,由推荐单位或邀请单位提供食宿、交通等服务,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劳务报酬。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条 聘任科创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或自动解聘:

(一)科创顾问无正当理由,长期不承担有关义务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科创顾问称号的;

(四)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党政纪处分或撤销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经市政府同意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科创顾问的。

第十一条 科创顾问日常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建立科创顾问工作档案,记载科创顾问参与咨询认证具体情况。同时,做好科创顾问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科创顾问所需经费从科技专项经费中统筹,用于组织专家开展各种活动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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