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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01 查看次数:22016 次

襄阳市樊城区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办法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樊城区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3月31日



襄阳市樊城区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壮大新业态、培育新动力,促消费、扩内需,推动产业升级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樊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樊城区注册、经营及纳税,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及为电子商务企业服务的产业园区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实现业务,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持有营业执照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具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电子商务运营网站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结算型电子商务企业、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从事商家间的网上采购和批发的企业企业对企业—B2B、从事个人网上购物的企业企业对消费者—B2C、为网上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的企业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

 区财政每年从年度产业发展支持资金中列支子商务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第二章 电子商务产业补助标准

 鼓励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对新建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产业园且招商入驻率达到50%及以上并经区商务局认定,分别给予投资主体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年线上销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的运营型和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对自建专业特色电子商务平台,入驻企业500家及以上,年线上交易额分别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服务企业50家及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对面向城乡居民社区提供养老、家政、健康医疗等商业和综合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对象达到1万人及以上或年服务收入达200万元及以上的电商平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服务对象达到5万人及以上或年服务收入过500万元及以上的电商平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年收件量达到200万件、500万件、1000万件及以上的电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在樊城区注册的物流快递企业自建或租赁仓储设立的仓配一体化中心,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物流快递企业在我区设立的智慧物流信息平台(智能配送站、快件箱等),总设施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经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组织管理单位或经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对经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组织管理单位或经营主体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对经市商务局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组织管理单位或经营主体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入驻樊城区电商产业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参照企业实现地方区级可用财力的净新增部分,按照第一年100%、第二年70%、第三年50%的比例给予资金补助。

第三章   

 区商务局负责全区电子商务企业备案和动态管理工作,对已备案的电子商务企业优先给予资金补助

 本办法资金补助对企业部分,在年度末(每年12月31日前)由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申报,区商务局组织审查核实,审核汇总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批兑现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实行适时申报。根据园区投资建设和招商情况,由园区投资主体适时按要求申报,区商务局组织审查核实,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批兑现。

第七条 同一企业依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申请补助资金的,同一事项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能申请一项补助。

第八条 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已享受中央、省、市资金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区级资金补助。

  企业项目实施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受到行政处罚尚未履行法律责任的;

(四)侵犯知识产权、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受到消费者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失信企业或法定代表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补助的行业。

对以捏造事实、恶意套取资金等虚假手段骗取资金补助的,将依法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资金补助只用于在樊城区从事电子商务发展的企业及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园区,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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