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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29 查看次数:19569 次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打造要素聚集、上下贯通、相互配套、稳定安全的供应链体系,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提高工业企业智能制造水平。鼓励新建项目按智能工厂标准建设,对3年内建成投产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不含购地费用,下同)的工业项目,按项目软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和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引导现有企业加快智能化改造步伐,对达到数字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标准的,按项目软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和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龙头企业搭建行业级工业互联网,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垂直应用,对纳入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试点示范的,当年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鼓励企业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质量意识,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长江质量奖、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按主办单位颁发奖金额度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襄阳质量奖、襄阳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全国质量标杆、省级工业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鼓励企业实施标准提升行动。引进、培育和建设检验检测平台,对服务工业领域的国际、国内知名检验检测机构在襄新投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平台,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工业企业内部实验室新获得CNAS认可证书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服务工业领域获批新建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的,先期给予400万元补助,验收通过后,再给予600万元补助;对获批新建省级检验检测中心的,先期给予80万元补助,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2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参与本行业各类标准制定(修订),对工业企业承担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工业企业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培育行动。对首次国家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家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省认定的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工业企业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工业企业新注册认定的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工业企业当年新注册的国(境)外商标,给予每件不低于注册目标国(地区)官费标准、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对注册在我市的首发上市企业实行分阶段奖励,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经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注册在我市的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我市的,给予7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我市上市公司采取并购重组、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等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的,按再融资额或并购重组资金额(若有省、市、县级政府性投资基金则按权重剔除)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鼓励引导企业建立多点配套、多元市场的供应链体系。对我市工业企业拓展市外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制造业500强客户的,分别按当年新增销售额的1.5%、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对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制造业500强在襄投资企业采购我市工业企业产品(不包括采购煤炭、矿石、棉花、粮食、水泥、钢铁等大宗原材料)的,分别按当年新增采购额的1.5%、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大力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精准招商。通过政府网、招商网等平台发布我市产业链供应链招商重点,对成功引荐产业链缺失、薄弱环节企业和项目,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个人、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商会协会,下同),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引荐单位(由落户地和引进企业双方认定,下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大力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企业及创新型研发机构,对2年内建成投产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引荐单位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成功引荐产业链配套型、产品聚集型、“二三产业融合型”产业集群类项目,且集群内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单位,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引荐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搭建全市工业企业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企业信息库,及时发布供需信息,建立常态化产销对接机制,解决产销信息不对称状况,打通产销需求堵点,促进市内循环配套。在政府采购或招标活动中,同等质量、服务、价格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市内工业企业产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招商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汉江国投〕

九、加大国内外市场开拓力度。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对企业参加国家、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境外的按展位费和参展人员费50%给予补助,人员限3人以内;境内的按展位费5000元/个给予补助,企业实际支出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支持工业企业通过网上交易会、网络平台开展线上产品销售,对境外、境内年网络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加大本地产品外销力度,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在境内外展览展销、招商推介、经贸洽谈等活动中推销我市产品,将产品销售情况纳入招商引资考核体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大力加强科技创新。发布一批工业供应链瓶颈、薄弱环节和替代进口关键装备、核心零部件研发需求,实施重大项目“揭榜制”,每个项目按研发投入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承担我市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首次自办或合办研发机构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选派到我市企业的“科技副总”,服务期内给予1:1工作保障经费配套;对“科技副总”与接收企业合作研发成果并在企业转化的示范项目,在安排“揭榜制”或申报上级政策资金项目时给予优先申报和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大力发展产业链供应链仓储物流。支持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发展定制化、个性化、精细化的专业“仓储+物流”、“仓储+物流+加工服务”、“物流信息服务平台+物流”企业,对“仓储+物流”、“仓储+物流+加工服务”企业为工业企业提供服务,且年业务收入800万元(含)以上的,按当年仓储物流业务收入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物流信息服务平台+物流”企业为工业企业提供服务,且年平台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当年交易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引导工业企业开展“公转铁、公转水”和多式联运,对实施“公转铁、公转水”的,以上年度铁路、水运物流费用为基数,分别按新增费用的2%、1%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强化金融支持。加大产业链协同和供应链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对银行为工业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预付款融资、存货及仓单质押等信贷的,按贷款本金总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银行为工业企业开展纯信用贷款的,按贷款本金的1‰给予奖励;对银行为工业企业开展“信用+抵押”贷款的,按贷款本金的0.5‰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襄阳银保监分局、人行襄阳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支持发展设计、信用、报关中介服务业。对注册在我市具有法人资格且为工业企业服务年入库经营性税收1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我市工业企业经营性税收部分连续三年给予所创造的地方财力等额奖励;服务市外工业企业经营性税收部分连续三年给予所创造的地方财力50%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全市支持工业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市长任组长,相关市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本措施所需财政资金有渠道的按原渠道执行,目前无渠道的列入财政预算,中心城区的企业和项目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中心城区以外的企业和项目由市财政和县(市)、襄州区财政按20%和80%承担。

本措施有关政策与本市已有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规定的政策与已有本市其他同一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本措施同一奖励或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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