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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1-12 查看次数:20681 次

黄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一月十二日

黄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范围,拓宽财政增信渠道,积极推动就业创业工作,鼓励自然人、个体经营户、农户积极创业,支持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以更好地促进黄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黄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原则。贷款采取自愿申请、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原则。凡符合小额贷款条件的对象均可提出申请,经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组织发放。

第三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凡黄石市域内户籍的自然人、农户以及在黄石范围内注册的个体经营户、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因就业创业和经营发展等正常需要,在提供反担保措施(住房抵押或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的在职人员担保)的情况下,均可申请小额贷款。

贷款主要面向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年龄在男60岁、女50岁以内的就业创业人员,重点支持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持有退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进城创业的农民工、持证残疾人和城镇登记失业其他人员,以及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等中小企业。

第四条 贷款模式。市政府指定黄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借款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人)向银行统借统还,指定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主体(以下简称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符合以上第三条规定的小额贷款申请人为用款人(以下简称用款人)。贷款资金专户存入市财政部门或贷款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指定的黄石市域范围内银行 (以下简称经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贷款用途。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于申贷的自然人、个体经营户、农户的就业创业以及微型企业、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严禁用于消费性支出。

第六条 贷款额度。自然人、个体经营户、农户的单户贷款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微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单户贷款最高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小额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期限根据用款人申贷事由和用途,由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商定。

 

第二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操作流程。

(一)确定合作机制。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共同商讨具体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合作机制等内容,并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关系。

(二)贷款受理。市合作办、借款人、贷款人等共同建立项目入口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小额贷款政策、申请方式、申请条件、申请用途等,由借款人统一受理借款申请。

三)贷款申报。借款人通过调查、初评、审议等方式对申贷资格、贷款用途、信用情况、偿债能力等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用款人,由借款人统一向贷款人申报,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贷款使用。贷款人审批贷款后,用款人向担保人办理反担保手续,由借款人根据反担保手续落实情况,通过经办行按要求将小额贷款逐笔拨付给用款人。

(五)贷款发放。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小额贷款实施细则。

(六)贷款偿还。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向贷款人还本付息。偿还本金所需资金由用款人根据贷款使用相关规定提前足额归还至借款人;偿还利息所需资金中符合中央、省市相关贴息政策的由财政给予贴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用款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 增信措施

 

第九条 财政提供小额贷款担保保证金。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小额贷款,按贷款人要求所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从市财政设立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中提取。担保基金和履约保证金发生代偿后,由市财政比照《黄石市财政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有关问题的批复》(黄财金发200762号)及时、如数补足。

第十条 建立借、用款人互助互保金或风险准备金。由用款人按照借款额的5%交纳互助互保金,或由借款人按照年新增贷款额的5%交纳风险准备金,互助互保金或风险准备金均以自有资金向市中小企业信用互助协会交纳并实行专户管理,用于用款人还款能力不足时的本息代偿或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建立小额贷款偿债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每年新增贷款额的10%列入年度预算­,进入偿债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借(用)款人小额贷款的贴息,以及对担保人发生代偿时的补偿。若专项资金不足以全额贴息或补偿,由市财政安排其他资金补足。

第十二条 贷款还本付息。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偿还本金所需资金由用款人自行承担并及时归还至借款人。偿还利息所需资金,对符合以上第三条之规定的自然人、个体经营户、农户和小微企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行业经营,由小额贷款偿债专项资金全额贴息;对申请30万元以上不超过200万元贷款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由小额贷款偿债专项资金按银行结息额的50%给予贴息,其余部分原则上由用款人自付利息;对申请超过200万元贷款的中小企业,用款人自行筹资偿还贷款本息,若偿债发生困难,在贷款人追偿借(用)款人、担保人后出现损失的,按市政府与有关银行已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市政府承担约定比例的贷款损失。

以上贷款符合中央或省财政相关贴息政策的由市财政等部门向上级部门据实申报。当借、用款人还款发生困难时,借款人应提前请示市政府及财政采用组织增信措施,维护地方信用。

第十三条 贷款催收与管理。对于合同约定的到期贷款,市合作办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贷款人向借(用)款人催收贷款本息,贷款人要及时将借(用)款人信用记录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作为能否为借(用)款人提供后续金融服务的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可通过签订《借款承诺书》,明确对多次催贷不还的用款人进行社区公告等形式,加强对用款人的约束,确保贷款业务稳定有序开展。

 

第四章 各方职责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职责:负责牵头组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动小额贷款业务的开展。督促检查贷款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好贷款银行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银行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效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工作,确保小额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筹集资金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贷款偿债专项资金,定期调研贷款需求和履约情况,合理调增担保基金和偿债专项资金规模;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建立健全小额贷款代偿补偿机制,按照制度规定及时核实补偿到位;加强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偿债专项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 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职责:配合借款人、经办行对用款人情况进行审查;协助借款人、经办行对到期贷款进行催收;宣传小额贷款业务,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正确理解政策;定期分析小额贷款运作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借款人及经办行沟通信息。

第十八条 借款人和中小企业信用互助协会职责:设立小额贷款风险准备金等专门账户,实行单独核算;认真审查贷款申请项目,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用款人的实际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项目经营情况,从严控制贷款风险,发生风险时应及时通报财政等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贷款到期用款人无力归还贷款的,应提前3个月报担保公司。

第十九条 担保人职责:负责为借款人申请的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工作;对贷款到期借(用)款人无力按期偿还的,由担保人代偿贷款本息,代偿后3个月内申请市财政和借款人分别从小额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小额贷款偿债专项资金中返还代偿款项。

第二十条 贷款人及经办行职责:负责小额贷款的发放、拨付、回收工作。调查贷款申请人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合理简化贷款发放、拨付手续,对已发放或拨付的小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到期贷款,及时向借(用)款人、担保人进行催收,并落实政府组织增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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