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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7-10 查看次数:19183 次

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充分激发高校毕业生的创业热情和创业智慧,形成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良好氛围和局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政就领办〔2013〕4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鼓励和扶持对象

  (一)本意见所鼓励和扶持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主要是指具有高等专科院校学历以上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或毕业3年以内在本市创办各类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担任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法人代表。

  (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办现代农业项目,或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和经济实体的,由农业主管部门推荐、人社部门认定,一同纳入本意见鼓励和扶持范围。

  (三)对自主创业从事加工制造业、网络信息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给予重点鼓励和扶持。

   二、建设大学生创业基地

  (一)鼓励各类主体投资兴办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经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地的,对入驻的创业企业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给予每平方米每天1元的场租、水电费补贴。对每平方米每天场租、水电费用不足1元的,据实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要加大标准产业用房和创业公寓的建设力度,其城区工程报建费均按照天门高新园工业用地标准执行,国土部门应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基本满足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需求。

  三、加大创业资助力度

  (一)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含毕业年度)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运营2个月以上,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可由团市委初评后申报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项目,每个通过评审的项目可获得2万至2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提供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最高额度为1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及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以内、总额50万元以内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在二年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对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或创业项目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鼓励高校、群团组织等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反担保。

  (三)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工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我市招商引资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实体经济,在扶持期限内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年纳税额超过50万元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一)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且能够提供规范财务报表,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额的60%给予3年补助。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所需办理的各类证照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优化业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银行等金融机构降低初创企业开户条件和相关资费标准,为大学生创业开立银行账户提供便利。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准入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罚款项目一律取消。

  (三)凡在本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免费进行档案管理。期间如被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其人事档案在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的代理年限,可计算为工作年限。

  (四)在政策期限内,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减免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对大学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按规定落实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对大学生创办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除限制行业外),自其在首次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开展创业培训辅导

  (一)广泛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开设创业必修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实行学分管理,使每一名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

  (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就可免费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创业培训和实训。培训机构将通过专业教师授课、专家专题讲座、组织教学答疑、企业家现身说法、实地参观考察、实例分析等手段帮助毕业生培养创业理念,掌握创业基本要素,了解创业扶持政策内容。

  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一)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各种形式,深入宣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先进事迹,通过典型引路,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激发创业热情。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发挥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大学生创业的良好环境和政府重视、部门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对创业项目在同行业具有较大的带动、引领和示范作用,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的高校毕业生, 在我市“创业明星” 评选时优先考虑。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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