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各部属高校、部属单位,有关科技成果评价机构:
现将《关于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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