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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8-24 查看次数:17443 次

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推动全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发展,省科技厅制定了《湖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科技与资本结合,促进我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速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和《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认定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特色产业基地是指依托当地资源、技术、人才等优势,通过发展高新技术主导产业,形成的高新技术企业集聚、产品关联席较高的产业集群区。

  第二条  基地是高新技术创新活动的集聚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密集区,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辐射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度创新的示范区,是推动我省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认定条件

  1、基地具有一定的地理范围,可以是单个园区,也可以由多个专业园区组成。

  2、基地纳入当地政府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或者科技发展规划,当地政府有明确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3、基地应具有相应的归口管理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4、基地具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中介服务体系,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风险投资与融资担保机构和其它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组织。

  5、基地特色产业产值在5亿元以上。

  6、基地内特色产业关联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产值过亿元企业不少于1家。

  7、具有比例健全的技术创新体系,骨干企业建立了研发机构,其R&D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少于3%,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少于5项。

  第四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基地由所在市(州)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向省科技厅申报。

  (二)申报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应提交《湖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申报书》、《湖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发展规划》和《湖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情况表》等材料。

  (三)省科技厅根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四)评审通过后,由省科技厅正式下文认定,颁发“湖北省☆☆★★特色产业基地”、“湖北省☆☆★★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证书及标牌(其中“☆☆”为产业基地所在地地理名称,“★★”为产业基地产业领域名称)。

  第五条  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省科技厅将在科技计划、资金、信息、人才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当地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条  对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者,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特色产业基地或骨干企业称号与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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