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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7-30 查看次数:21076 次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大力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武政规〔201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0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若干意见》(武发〔2010〕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大力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及工作目标

    (一)扶持对象。在我市注册登记、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标准的微型企业。

    (二)工作目标。力争自2011年起,每年新增微型企业2万户,吸纳就业10万人以上;计划5年扶持企业10万户,吸纳就业50万人以上,从中孵化培育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家。

    二、扶持原则及工作重点

    (一)扶持原则。遵循关注民生、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原则;突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多方联动,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原则。

    (二)扶持重点。重点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和民生型微型企业。

    1、科技型: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产业链配套加工等微型企业。

    2、劳动密集型:特色种养业、家庭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游等微型企业。

    3、民生型:餐饮、家政、社区服务等微型企业。

    三、扶持措施

    (一)加大全民创业工作力度

    1、鼓励各种形式的创业。广泛动员民众不拘形式、不拘规模,自主创业。鼓励各类经营型和管理型人才创办企业。

    2、构建帮扶机制。建立并完善资金扶持、导师帮扶、项目支撑、信息支持的全民创业帮扶工作机制,努力打造创业导师“结对帮扶”、全民创业赶集会、“阳光助残创业行动”等品牌。加强市、区联动,加快推进武汉市创业项目库的开发、征集工作,建立适合武汉市情的创业项目库。依托各级各类专业网站,做好创业信息服务工作。

    3、加快创业基地建设。推进各类创业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社区建设,积极打造大学生创业园、下岗职工创业基地等特色创业载体。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努力为微型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

    (二)加大微型企业财税支持力度

    1、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将市全民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纳入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开展创业培训、融资担保、市场开拓和表彰奖励等,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各区(含开发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也要根据实际,安排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切实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随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增加机制。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等符合国家和我市税收相关规定的优惠政策。为微型企业提供一套简洁明晰的财税优惠政策指引,通过税收咨询热线、网上纳税申报、开展纳税引导和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微型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

    3、免收工商证照类收费。免收微型企业设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等收费项目。

    (三)加大投融资创新服务力度

    1、创新融资担保服务。用足用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额度由企业和银行协商一致后确定,对按照规定吸纳就业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享受贷款贴息政策。积极推进组建担保再担保基金,逐步完善微型企业、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担保机构不断创新融资担保产品、扩大微型企业担保融资规模。

    2、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积极推动融资产品创新,进一步拓宽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银行机构当年度向微型企业贷款总额每新增1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当年度向微型企业贷款总额每新增5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强化各类融资代理服务。鼓励开展贷款代理、担保代理、创投及私募资金引入代理、民间借贷中介等代理服务。进一步加强对融资代理服务机构的指导,逐步建立完善融资代理服务机构考核备案制度。对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融资代理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加强微型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1、整合各类社会服务资源。各级公益性质的综合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并积极带动各类专业性服务机构,组建企业服务联盟,共同为微型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社会化服务,及时解决微型企业反映的问题。建立微型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数据库,制定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每年认定100家、三年认定300家示范性服务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2、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重点培育建设一批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经营良好、公信度高的示范性服务平台,满足微型企业的不同服务需求。重点以武汉中小企业服务超市为载体,加大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技术创新、信息保障等服务力度,创新服务功能,拓宽服务领域,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3、充分发挥商会和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托各类商会和协会,进一步密切微型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努力为微型企业排忧解难。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融资服务等活动,增强微型企业发展活力。

    (五)积极为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1、支持开拓市场。支持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对首次利用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商务活动的,给予不超过年费用50%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微型企业参加由政府主办的各类展会活动,对参展企业的展位及宣传费用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微型企业合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

    2、引导社会化服务。加大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和采购的力度,通过招(投)标形式选择一批优质服务机构,免费为微型企业开展各类有针对性的服务。完善小企业服务补贴券政策,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额度,对有需求的微型企业发放服务补贴券,用于抵扣微型企业向经认定的社会化服务机构购买管理咨询、人才培训、财税代理、法律顾问、资产评估、融资等服务费用的支出。

    3、加强创业培训。继续做好“创业武汉”系列公益培训和“艰苦创业、诚信立业”巡回演讲报告会,建立和完善创业培训后续跟踪和服务机制。以微型企业为主要对象进一步扩大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实施免费创业培训和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微型企业员工实施在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大专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大企业、大集团培训基地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培训服务,帮助微型企业培养人才。

    4、优化政务服务。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微型企业及其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等各类信息咨询服务,建立完善技术、信用、融资、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区级全民创业和微型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市、区微型企业服务网络。各区要设立专门窗口,对微型企业的注册设立,采取“一张表格、一枚印章、一个窗口”的一站式办结服务。

    5、保护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治理针对微型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从严控制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切实减少对微型企业的各种检查和评比活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严厉打击欺行霸市行为。

    (六)建立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工作和激励机制

    1、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全市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强化对各区和各有关部门的考核。建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考核奖励制度,按年度对各区新增微型企业数量、吸纳就业人数以及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2、加强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建立全市微型企业基础数据库,构建反映微型经济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微型企业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业发展规划、支持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起微型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意见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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