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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1-18 查看次数:17611 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8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省经委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精神,促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步伐

 

  (一)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步伐,逐步建成有较强融资能力、功能完善、服务全面、运作规范、监控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县(市、区),要尽快组建机构;已经建立的县(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省财政继续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条件、支持方式以及资金监管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利用省级财政资金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鄂财金发〔20074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注入机制。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担保机构,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担保业;以民间出资为主设立的担保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适时补充资本金,扩大担保资金规模。省每年留成给县(市)新增税收的50%,必须足额用于补充县市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

 

  (三)积极开展联合担保、再担保业务。鼓励担保机构之间开展分保、联保和再担保等合作。积极发挥省中企投资担保公司、省农业产业化担保公司等省级担保机构的信用输出功能,以地方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分保、联保和再担保,分散和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提升地方担保机构的信用水平,提高全省担保行业整体素质和融资担保能力。市、州、县担保机构可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与省级担保机构建立业务关系,申请业务支持。省级担保机构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担保机构运作状况、当地信用基础等情况,给予地方担保机构一定的信用额度,放大地方担保机构的信用比例。

 

  (四)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各担保机构要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平衡的要求和担保机构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代偿损失实行限率补偿,不得承担无限责任。

 

  (五)积极开拓业务领域。鼓励担保机构在做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同时,积极开展履约担保、招投标担保、工程建筑施工担保等其他业务。各级建设、政府采购部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有关业务中积极引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施担保。

 

  二、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的力度

 

  (六)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安排部分资金支持担保体系建设。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经济区域、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区域经济贡献大、辐射示范效应好、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的担保机构给予重点扶持,发挥区域引导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全省担保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七)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中关于“对符合条件的,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规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九)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中,工商、质监、人行、税务、房产、国土资源、统计、海关等部门应准予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和过户等手续的费用,登记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和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三、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部门的互利合作

 

  (十)推进银保合作。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合理确定放大担保倍数,对A级以上信用担保机构可放大担保贷款5倍以上。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要加强协调沟通,合理确定风险承担比例,对单笔担保贷款实行银保风险比例分担,有效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十一)创新金融品种。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十二)提高审贷效率。金融机构要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建立“绿色通道”。担保机构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提供全额担保、比例担保、本金担保或利息担保,以有效防范风险。对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应按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下浮。

 

  四、加强担保机构内部管理

 

  (十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企业〔2005125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设立或变更,明确股东责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担保机构必须明晰产权并实行市场化运作,要建立健全业务操作、项目管理、决策管理、统计管理、资信评估、风险防范、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投资管理、人事管理、薪酬分配、监督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五)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担保机构要规范业务受理、资信调查、项目评估、项目评审、风险规避、签约放款、贷后管理、监控运行、付息还款、解除担保等操作规程,强化操作管理,有效控制风险。在操作过程中要审保分离,分级审批,防止内部道德风险;建立健全法律合同关系,控制法律风险;准确掌握客户资源,控制信用风险。

 

  (十六)坚持诚信守法经营。担保机构要遵循“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担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和道德风尚。

 

  五、加强对担保业的指导和服务

 

  (十七)加强担保准入管理。对设立和变更注册资本在1亿元及以上和跨省的担保机构,由省经委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批,由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对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及以上、不足1亿元和冠省名的担保机构,其设立和变更由省经委备案; 对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及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担保机构由所在市(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对注册资本在 2000万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由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金融部门应根据工商登记和备案证书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

 

  (十八)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省经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等相关部门参加,成立协调机构,履行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制定行业准则和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指导担保行业发展。

 

  (十九)建立信用评价制度。省经委和人行武汉分行每年要按照统一的程序、标准、标识对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结果录入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告,以作为政策扶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和监管部门监控担保机构风险的依据。担保机构要加强自身信用建设,积极开展争创A级以上信用等级活动。

 

  (二十)建立实绩考核制度。省经委要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担保机构效绩考核办法,共同组织实施对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作为政策支持和有关部门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主要经营人员任免奖惩的参考。对不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为主、半年以上不从事担保业务、抽逃挪用注册资本、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而擅自成立的担保机构,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营业资格。

 

  (二十一)发挥担保协会作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要积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技术资格评定、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和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身建设,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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