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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11-09 查看次数:21614 次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建发[2004]31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信息产业局()

   

  为加快我省信息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推进全省信息化进程,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湖北省信息产业专项资金”,旨在充分发挥政府在信息产业发展中的政策引导和扶持作用,并以支持项目的形式,进一步争取国家、地方、企业、金融机构对信息产业的多渠道投入,从而逐步形成加快我省信息产业发展的合力。

   

  为科学、合理使用湖北省信息产业专项资金,提高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北省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信息产业厅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湖北省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信息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推进全省信息化进程,充分发挥政府在信息产业发展中的政策引导和扶持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省政府关于设立湖北省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信息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政府用于支持全省信息产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旨在充分发挥政府在信息产业发展中的宏观导向和推动作用。并以支持项目的形式,进一步争取国家、地方、企业、金融机构对产业的投入,引导和扶持信息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分为财政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形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履行项目申报、论证、立项和评审程序,并可引入竞争机制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持“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直达项目、滚动发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㈠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

  ㈢确定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原则;

  ㈢核批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和办理资金拨付;

  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㈠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年度产业发展重点,提出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论证和评审;

  ㈢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㈢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及预算安排;

  ㈣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对实施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

  ㈤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㈠按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报项目可行性报告、经费支出概算及相关材料;

  ㈡负责项目实施及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签定的项目责任书,提交项目实施成果或相关资料;

  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专项资金以电子信息产品、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研发和生产、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等企事业单位为重点支持对象。具体为:

  ㈠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中对信息产业发展有关键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

  ㈢国家电子发展基金支持的项目和国家、省重大产业化项目;

  ㈢重大信息化项目及信息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㈣重大新产品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特色软件产品研发和应用项目;

  ㈥重大电子信息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新技术的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

  ㈦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第十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已经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且企业产权明晰;

  ㈡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纪录,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最近两年的经济效益良好,并具有良好的银行信誉;

  ㈢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其主要领导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具有技术创新意识;

  ㈣符合国家和省信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技术发展方向和软件产业化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工艺技术先进、创汇能力强、带动效应大,有较好的预期经济效益;

  ㈤通过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产品及技术成果鉴定或省级软件产品认定,在技术水平上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地位。

   

  第四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省信息产业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年度产业发展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在确定年度项目预算安排原则和重点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范围和要求,各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含经费支出概算)及相关材料报送省信息产业厅。

  项目申报单位隶属地方的,应将项目申报资料送所在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送省信息产业厅。

   

  第十三条 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组织由技术和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论证和评审。对于经评审确定的项目,统一纳入“湖北省信息产业项目库”,并按照“轻重缓急”,在商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后,联合编制并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及预算安排。

  对于进入湖北省信息产业项目库但当年不能安排的项目,可考虑在下年度滚动实施。

   

  第十四条 为鼓励项目企业做大做强,申报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为银行贷款500万元以上(500万元)项目。安排财政贴息资金预算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为启动和引导我省专项资金所涉及产业的发展,对具有明显优势和经济效益的重点或重大项目,采取适当财政补助。安排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年度列入省信息产业厅部门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和国库集中支付。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确定的项目预算,将项目资金按项目实际进展情况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并获得当年财政贴息或财政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与省信息产业厅签订《湖北省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一式五份)及相关文件。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循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帐核算、专人负责。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严禁随意变更和调整实施计划。年度终了应及时向省信息产业厅书面报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

  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服务、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定期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完成后,经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应及时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项目责任书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凡涉及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凡违法违纪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信息化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跟踪问效机制。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报表,省财政厅会同省信息产业厅进行项目实施后的绩效评价,考评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安排该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因经营不善或者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等情况而影响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的,省财政厅将立即终止资金拨付并采取措施收回项目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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