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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7-10 查看次数:18344 次

湖北省科技厅 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鄂科技规计〔20091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统计局,东湖、襄樊高新区  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运行监测,发展壮大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科技厅、省统计局联合制订了《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00九年七月十日

 

 

 

 

 

 

 

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运行监测,发展壮大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高新技术产品的登记备案与管理。

 

第三条 省科技厅、省统计局负责归口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产品的登记备案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年)》,划定我省高新技术产业范围如下(高新技术产业范围的调整,由省科技厅、省统计局根据国家规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情况,予以确定和公布):

 

(一)电子信息;

 

(二)先进制造;

 

(三)新材料;

 

(四)生物与新医药;

 

(五)新能源及节能;

 

(六)资源与环境;

 

(七)航空航天;

 

(八)现代农业;

 

(九)其它对传统产业改造有重大影响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标准和条件:

 

(一) 产品应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技术领域范围,产量达到一定规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或《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年)》的范围;

 

2、列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

 

3、获得国家、省(部)各类科技进步及其它技术创新奖励;

 

4、列为国家、省(部)重点新产品。

 

(二)产品采用的技术先进、成熟、实用;

 

(三)产品的质量经过国家、省()、市级技术检测部门的检测,并有检测合格证书;

 

(四)产品的技术源头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清楚;

 

(五)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环保等质量要求;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产品的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佐证材料(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注册商标、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及用户意见等)。技术来源于其它单位或个人的,须提供技术合同和相关材料;

4、其他应当提供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根据本管理办法,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的受理工作;各市(州)科技局、统计局负责初审工作;东湖、襄樊高新区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的受理及初审工作。省科技厅、省统计局根据各地上报的初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对符合高新技术产品登记条件的企业产品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同一家企业的系列产品只作为一个产品进行登记,高新技术产品登记有效期一般为5年。

    第九条 经登记备案的高新技术产品纳入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范围,并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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