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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8-24 查看次数:15692 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全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精神,加快全省钢铁工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淘汰钢铁产业落后产能

  (一)明确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全省钢铁企业按照国家提出的目标任务,2012年底以前全面淘汰如下落后产能:

  炼铁工序:400 m3及以下高炉;200m3及以下铸铁高炉(属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淘汰100m3及以下铸铁高炉);100m3及以下铁合金高炉。

  炼钢工序: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化铁炼钢;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3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和生产高合金钢电炉)。

  烧结工序:淘汰土烧结、90 m2以下烧结机。

  焦化工序: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炭化室高度小于4.3m顶装焦炉;5万吨/年及以下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2.5万吨/年及以下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

  (二)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支持,继续执行和完善“以奖代补”政策。严格执行项目“区域限批”规定,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地区,相关部门要按规定暂停对其他建设项目的环评、供地和核准(审批)。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钢铁企业,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差别电价政策,促使落后钢铁产能尽快退出市场。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执法力度。对使用落后产能生产的钢铁企业,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不予受理其生产许可申请;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收回并予以注销,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二、大力推进钢铁工业节能减排

  (四)明确钢铁工业节能减排方向。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全面推广高温高压干熄焦、干法除尘、煤气余热余压回收利用、烧结烟气脱硫等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三废”的综合治理和利用水平。加强废钢铁综合利用,鼓励发展短流程炼钢,支持建设废钢铁回收、拆解分类、加工配送基地,促进废钢铁资源分类分级高效利用。

  (五)加强节能环保监测工作。强化节能减排计量监管,通过强化环境准入、执法监管、考核问责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环保监测、减排核查、清洁生产审核、能耗限额标准执行监察。适时开展钢铁企业能效强制性标准核查,全面实现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及时掌握钢铁企业能源利用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大力推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

  (六)加快推进钢铁行业兼并重组。积极支持全省钢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产业布局,实现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做强做大优势钢铁企业。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对省内钢铁企业开展跨所有制、跨行业的兼并重组。支持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实施跨区发展战略和国际化战略,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钢铁企业集团。支持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关键特殊钢产品制造基地建设,确立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在国内特殊钢市场的领先地位。支持省内生产规模相对较大的优势民营钢铁企业,通过联合、兼并、相互持股等方式对区域内的民营钢铁企业进行重组,培育23家规模效益居中部地区钢铁行业前列的民营企业集团。

  (七)加大对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支持。落实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财政和金融对兼并重组企业的支持力度,大力支持兼并重组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拓宽兼并重组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贷款授信、资本市场融资等方面,优先支持实施兼并重组的主体企业。

  四、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八)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充分重视和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引导和鼓励钢铁企业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大技术开发投入,积极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开展共性、关键、平台技术攻关。围绕国家重大工程和战略需求,加强前瞻性储备技术研究,形成适应未来市场竞争需要、促进钢铁工业转型升级的核心关键技术。

  (九)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升级改造。依据国家对产能过剩行业执行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支持实施兼并重组的钢铁企业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开展综合利用、推进节约生产和清洁生产等有利于节能降耗、减排治污、提高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升级改造,形成钢铁企业集团产能集约化、产品差异化,促进全省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五、强化钢铁行业管理

  (十)严格钢铁项目建设管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钢铁项目的有关规定,严禁违规新建扩大产能的钢铁项目,对违规项目,国土、电力、金融、安全、环保等部门一律不予支持。进一步健全项目审批问责制,对违规建设的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切实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工原〔2010105号,以下简称《规范条件》)要求,从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工艺装备、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积极推进钢铁企业开展《规范条件》公告申请工作。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必须利用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使其逐步退出市场。

  六、加强组织协调

  (十二)加强组织协调,抓好工作落实。成立由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电力公司参加的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在淘汰落后产能和开展兼并重组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负责日常工作。全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具体实施方案由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工作协调小组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是钢铁结构调整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认真甄别落后产能,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于201112月底以前将本地区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报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各地要做好钢铁结构调整相关政策宣传、职工安置、维护稳定等工作。201211月底以前,省政府将对各地钢铁结构调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各钢铁企业要从产业发展大局出发,加强内部管理,积极开展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等各项工作。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全省钢铁工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201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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