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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1-17 查看次数:16664 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风险,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

  在省政府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研究制订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省各级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负责与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办理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金融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和省政府法制办组成,省政府金融办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担任。

  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政府金融办职责:为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根据成员单位提议,会同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等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制定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做好与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

  省经信委职责:参与研究制定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拟定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辖内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会同相关部门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完善监管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向省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报告;与省政府金融办、湖北银监局一起做好与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

  省财政厅职责:落实国家支持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相关财税政策,参与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参与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规范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财政财务管理,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参与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高效运作;拟订省级再担保平台的组建及资金筹集方案。

  省发改委职责:负责将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予以支持;参与研究制定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职责:负责指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企业和个人征信相关咨询服务,指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企业收益权质押登记等工作。

  湖北银监局职责:按照银监会派出机构的职责和授权,认真做好“掌握情况、专业辅导、上传下达、督促落实”的工作;负责监测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相关数据,指导建立和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规范合作秩序,协助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关系。与省政府金融办、省经信委一起做好与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

  省公安厅职责:负责配合打击融资性担保机构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秩序。

  省商务厅职责: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进行审核管理,并就有关批准事项向商务部备案。

  省工商局职责: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注册登记、变更、年检,提供担保企业工商登记相关信息,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企业股权质押登记等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职责:为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为融资性担保执法、监督、处罚提供法律指导。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政府。联席会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牵头单位将各方意见汇总报省政府决策。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具体工作的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牵头组织推动,相关成员单位积极参与配合。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互通信息,形成合力,认真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发展的各项工作。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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