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10-03-31 查看次数:18237 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促进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鄂发〔200924号)精神,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原则。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同等待遇原则。在具备资质标准的前提下,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消除阻碍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

  有进有退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依法管理原则。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强化政府依法监管职能,促进社会资本办医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通过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壮大医疗资源总量,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结构,增加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整体效率,构建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力争到2015年,全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际床位数达到全省总量的20%以上。

  二、放宽准入范围

  (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卫生、民政、工商、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

  引导社会资本办医走差异化竞争发展之路。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特色专科医疗机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或者特色诊疗项目,开办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专科医疗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服务机构,通过竞争或公开招标方式举办高技术、高水平、床位在500张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专科医院,提高质量、建立信誉,创造品牌。鼓励社会资本大力发展康复、护理、老年病、慢性病治疗等特色中间性医疗机构,分流大医院压力。

  (五)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要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六)鼓励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短缺地区办医。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边远地区、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卫生资源相对薄弱的地方举办医疗机构。

  (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的改制。优先选择具有先进管理经验、服务质量好、社会信誉高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公立医院改制可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医疗资源富余地区以及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先行试点。

  支持公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自愿解除与本单位的工作关系后,领办创办各级各类非公立医疗机构。

  公立医院改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切实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等工作,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允许有实力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托管公立医疗机构。对运营困难的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建立规范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引入管理好、信誉高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现代医院管理模式托管公立医疗机构,拓宽民营医院发展空间,提高公立医院的运营效率。

  (九)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十)简化和规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程序。卫生部门要公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新增和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可实行招标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引入投资者,实行公平竞争,促进社会资本更有效地投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为促进社会资本办医提供良好的政策指导和行政审批服务。

  (十一)鼓励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一步扩大医疗市场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鼓励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我省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内地举办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简化规范外资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商务厅制定,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院的应征求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十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大人才队伍建设。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用工作人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非公立医疗机构外籍、港澳台医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等部门要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级,将其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各地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训教育纳入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统筹安排。

  (十三)鼓励卫生人才在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公立医疗机构流入到非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和人事代理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医疗卫生技术人才的正常流动。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性质变化的影响。对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或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离退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减发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经卫生部门核准,鼓励公立医疗机构注册医师选择包括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多点执业。

  (十四)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科研和科技创新。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非公立医疗机构开设特色诊疗科目,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指导并依法核准。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创新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申报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各类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评级范围。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各级医药卫生专科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吸收相应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参加。对获得国家和省级的科研课题、重点学科、基地或实验室,政府要给予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支持政策。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行业学会协会,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各级各类医药卫生学术组织委员组成都要有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学科人员参加。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医学检验、消毒供应可委托有资质的公立医院承担,采取签定协议、结果认可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十五)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非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核准或审批。卫生部门在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的大型医用设备一并审批,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备。

  (十六)畅通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获取渠道。要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扶持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药卫生行业学会协会,都要等同公立医疗机构建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联系渠道,确保相关的政策、业务、学术信息传递及时畅通。

  (十七)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鼓励各地采取政府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公立基层医疗机构,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合理补偿。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入急救网络医院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十八)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要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通过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各地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九)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税收扶持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

  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自主定价,提供的药品不超过国家指导价,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省税务部门提供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专用发票,供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

  (二十)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和金融政策。有关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其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比照当地公立医疗机构相关政策执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变更手续。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非公立医疗机构新建或改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可比照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院管理公司、医院咨询机构、中小医疗机构融资担保平台,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二十一)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二十二)建立公共财政激励社会资本办医机制。对投资举办500张床位以上综合医院或100张床位以上专科医院的新建非公立医疗机构,属地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或奖励;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群众满意度等考评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二十三)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和退出的相关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退出的相关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

  五、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二十五)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与标准,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人员、大型医用设备和医疗技术应用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及执业行为的监督,督促非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履行相关社会义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对考核较差的医疗机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校验、降低或撤销医疗机构等级,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罚;违反规定的,医保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对考核优秀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优秀的医院授予“诚信医院”称号。

  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维护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秩序。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建立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质量、医药费用等方面的信息;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等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范围,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引导患者选择医疗机构合理消费。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二十六)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卫生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二十七)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聘用职业院长管理医院,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各种方式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二十八)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加强医务人员执业道德建设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诚信执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进一步培育和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投诉渠道。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采取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等形式,维护自身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权益;接到投诉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正式通知投诉机构。

  (三十)积极营造社会资本办医的良好氛围。各地要把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和省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办医的方针政策,宣传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构建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非公立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十一)凡上述各条款所涉部门应尽快根据本意见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抓好落实;各市、州应抓紧调整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制定具体政策推动本地社会办医工作。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网站首页   平台简介   服务范围   合作伙伴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湖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38号中小企业服务大楼3楼 邮箱:Smehub@163.com

邮编:430077  鄂ICP备13003460号-3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