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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6-26 查看次数:18246 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金融业务扩大外贸出口的意见

鄂政办发〔200962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省外贸出口可持续增长,推动湖北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金融业务扩大外贸出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出口企业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金融业务,规避收汇风险,拓展国外市场。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降低保险费率。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支持。对投保农产品、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其他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保费支出分别给予70%50%30%的扶持。建立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机制。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意见》(国办发〔2008135号)中“将出口信用保险保单作为有效的银行抵押凭证,进一步扩大保单融资规模,对有订单、有效益、收汇有保障、风险有控制的出口企业给予支持”的精神,全省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功能,便利出口企业贸易融资,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要在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出口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对出口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为出口企业融资提供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

  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武汉营业管理部要实行积极的承保政策,努力扩大承保规模,不收缩信用限额,不缩小保险责任范围,不提高保险基础费率,进一步简化赔付程序,加快理赔速度,提高理赔效率,充分发挥信用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对企业提出的报损或索赔,第一时间介入,在追偿的同时对符合预赔条件的企业先行赔付,使企业在发生收汇损失后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对我省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实行灵活多样的承保方式和费率厘定,提供信用风险管理建议,为企业开拓新兴市场服务;对我省重点外贸出口企业进行海外买家资信调查、信用评估和国家风险调查的费率给予优惠,对机电、高新技术和农产品出口企业、湖北省外贸百强企业投保,在原有保费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对我省出口企业出现的出口坏账(应收未收款项)提供国际商账追收服务,利用强大的渠道优势和专业化的手段帮助企业减少和挽回损失。

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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