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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4-02 查看次数:18790 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31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精神,充分发挥差别电价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升级,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必要性

  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将产业政策和价格杠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有利于正确引导投资,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有高耗能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推进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各地、各部门必须站在全省发展大局和长远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本地区、本系统的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工作。

  二、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甄别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责成本级经信委(局)牵头,发展改革、物价部门配合,按照国家公布的甄别标准和省印发的动态甄别的企业名单,对本地区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类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逐个进行动态甄别,将其划分为允许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并将本地区甄别后的所有高耗能企业名单及类别报送省经信委。由省经信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华中电监局根据各地报送的动态甄别及分类情况,及时组织审核,定期公布和调整全省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及执行电价标准。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和代管的各级供电公司以及地方自管的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名单和标准,及时将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三、建立和规范差别电价政策执行企业调整程序

  对新建的属国家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8类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已报停后在原生产地址重新报装的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应出具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以及主要设备选配等相关材料,由市州政府指定负责部门向省经信委提出差别电价类别申请,报省经信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华中电监局审定批复后,方可到供电部门报装和签订供用电合同。没有取得省级差别电价类别批复的8类高耗能企业,各级供电企业应拒绝其电力业扩报装或按淘汰类电价标准执行。

  四、严格实行差别电价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精神和《省财政厅关于省直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鄂财综发〔200952号)的规定,各有关供电企业应将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及时全额缴入省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各地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具体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华中电监局拟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强化监督检查工作

  每年第四季度,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华中电监局组织开展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情况和电网经营企业差别电价收缴情况,对降低高耗能企业甄别标准、弄虚作假逃避执行差别电价以及擅自提高或降低差别电价收取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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