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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1-28 查看次数:17555 次

关于印发《湖北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经信委(经信局)、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综合招投标中心:

 

为规范全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质量,促进我省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现将《湖北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及其附件《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南》、《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软件开发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质量,促进我省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信息化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涉及“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是指:为满足用户信息化建设的个性需求而专门进行的软件开发及伴随技术服务的项目。对成熟软件产品的采购,可按货物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及财政性资金单项合同估算金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公开招标。其它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建立和管理全省共享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评标专家库,作为省政府依法设立的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的子库。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七条在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 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用户业务需求清晰、明确、完整,满足招标要求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采用一阶段招标;尚不满足招标要求的,可采用两阶段招标。两阶段招标时,第一阶段仅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业务需求分析,由招标人或聘请的专家、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将需求优化后,发放给第一阶段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

 

第十条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用户业务需求;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五)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六)拟签订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编制见附件一:《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南》。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先将招标文件报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审核通过后,再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应当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合理时间,软件开发服务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到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天。

 

第十四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为了让投标人获取其认为有必要的信息,招标人应安排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需求交底。招标人应向投标人提供项目的有关资料和数据,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及需求交底后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回答,并将回答同时送达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任何口头上的修改、澄清、答疑一律无效。

 

() 澄清、修改、答疑等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的内容相矛盾时,以时间在后的文件内容为准。

 

()为了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充分响应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以及答疑纪要的内容,招标人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修改应当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第十七条 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的监理单位由项目法人另行招标确定。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必须是具有有效《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法人组织,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两部分文件组成,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二十条投标人要保证开发的软件系统没有侵犯其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如果发生第三方向招标人进行侵权指控,将由投标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并送达指定投标地点。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若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则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八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以拒绝接收。

 

第二十九条 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不得开标,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业务的代表和软件、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软件、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招标文件有“述标”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先安排各投标人分别述标,述标结束后再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七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也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定标与授予合同

第四十二条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发布过招标公告的媒体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及财政性资金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到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进场交易证明书。获得进场交易证明书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也是项目验收的依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至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南》

 

2、《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3、《软件开发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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