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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6-26 查看次数:19079 次

省财政厅 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市、区)财政局、经委,省直有关企业:

为了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规范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现将《湖北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鄂发[2008] 6 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 支持中药企业发展环境建设。包括建立中药材数据库和鄂产道地药材种质资源库、基因库,建立中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良种培育基地。支持中药材生产企业参加GAP认证等。

() 支持中药新产品研究开发。支持我省中药新品种的创新研究和名优大品种中成药的二次开发,支持民族医药研发,促进民族医药产业发展。

() 支持培育大型中药企业集团。选择有条件的中药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培植和壮大一批龙头中药生产企业。

(四) 支持中医药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我省中医药产业基地建设,创造条件吸引更多中医药企业进基地,形成聚集效应和规模化生产。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医药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一般控制在每个项目50万元以内。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当年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三)经济效益良好,企业连续盈利二年以上;

(四)中药生产企业具有药品GMP证书。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有关批文或可行性报告;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九条 各地经委部门会同财政局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联合行文并将相关资料连同《湖北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分别报省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具体程序如下:

(一)省直企业(单位) ,市、州、直管市、扩权县(市)企业(单位)申请的项目,直接向省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申报,其中:扩权县(市)申请的项目同时抄送市、州经委、财政局备案。

(二)非扩权县(市)企业(单位)申请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经委部门与财政局联合审核后,逐级向省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条 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以及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计划,由省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报省政府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批准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州、县(市、区)企业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财政局,由同级财政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专项资金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接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同级经委部门和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

第十四条 各地经委部门会同财政局每年对本地区中医药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由市、州、直管市财政局、经委部门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经委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地方、企业、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除全额收回资金外,取消其以后申报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六条 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湖北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附件2:湖北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附件3:市、州、直管市申报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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