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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4-14 查看次数:17686 次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把握资本市场发展机遇,加快优势企业上市步伐,引导和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做大做实做强,推动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一)现代经济的核心是金融市场,金融市场的核心是资本市场。资本市场具有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功能。实现企业上市,可以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制度创新,对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实现税收与财政收入可持续增长,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城市知名度和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在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中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努力为企业上市营造良好的环境,扎实推进企业上市步伐,为我市经济实现跨越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降低企业上市成本   

(二)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各级各相关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上市申报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及相关查询、咨询等事务,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一企一议”的方法,实行“一企一专班”责任制,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环保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积极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认证和上市核查工作,为企业上市提供优质服务。   

(三)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中介服务费用按本市最低标准下限收取。   

(四)减免上市后备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   

(五)上市后备企业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免收变更、过户登记手续费。   

(六)上市后备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至上市日止,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对因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会计事项发生变化的,追溯调整后引起以前年度应税所得额或应税收入变动的,企业净增应税额在企业上市前按照法律规定补正申报、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不予处罚。   

(八)上市后备企业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认定并报同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后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 ),可作为作价依据,不影响股份制改造手续的办理。     

(九)上市后备企业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可归原企业股东持有;从股份公司设立到上市期间,仍享受原有优惠政策。   

(十)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新增用地,优先保证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优先供地。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   

(十一)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对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财政予以全额扶持。   

(十二)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辅导至上市之日止,比上年度有新增利润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当于其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补贴。   

(十三)企业上市后 5年内,按每年增量税收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十四)上市企业改制过程中,原通过行政手段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的,按规定重新评估并补缴出让金,对其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扣除农业开发资金后,由地方财政全额奖励给上市企业。

(十五)加大对技术创新、改造等重大项目资金支持。市发改、经信、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在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专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及国债项目财政贴息等各类政策性资金等方面对上市后备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市级预算安排的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   

(十六)当上市后备企业出现短期流动资金困难时,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根据企业情况可安排适当的财政性资金借款支持。   

(十七)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和担保风险补偿基金,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十八)我市各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使用的设备、材料等,凡上市公司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能够提供的,在招标采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选用。   

四、建立上市激励机制   

(十九)设立企业上市奖励专项基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对上市企业及团队的奖励。我市本土企业上市后,市级财政给予上市企业 200万元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与省上市奖励资金同时发放。各县(市、区)政府也应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凡上市后备企业报湖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先给予企业 100万元财政借款支持;辅导验收合格并上报上市申报材料到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再给予企业 100万元财政借款支持。   

(二十)对企业通过借壳上市后将企业注册地、纳税地、住所地迁至本市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团队 100万元。   

(二十一)奖励企业上市有功人员。上市后备企业成功上市后,实际募集资金的 80%用于我市投资发展的,募集资金在 1亿元以下的,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 20万元;募集资金在 1亿元以上的,以 1亿元为基数,每增加 1亿元再奖励 10万元。政府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帮助企业成功上市的,在评定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时优先予以考虑。   

(二十二)对当年成功实现上市的企业,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年度“咸宁市经济建设功臣”称号;对外地来咸投资企业实现上市的,同时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咸宁市荣誉市民”称号,上市企业列为市级重点企业。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选,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的评选,都应给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安排适当的名额。   

五、其他事项   

(二十三)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及上市后,有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提请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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