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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9-14 查看次数:17072 次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活内需提振商业经济发展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商贸中心的实施意见》(武发〔2012〕17号)等文件精神,有效应对国内外经济发展新形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防止我市商业经济过快回落,更好地发挥商业经济促进生产、引导消费、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作用,推进国家商贸中心建设,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激活内需、提振商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培育消费热点

  (一)着力建设高品质消费城市。调整中心城区零售商业的结构、设施和功能,支持国际高端商业进入。推行百货业错位经营、时尚经营,建设国内外著名商业品牌聚集、具备较强辐射功能的现代时尚消费中心。引导企业调整优化商品结构,细分市场,扩大汽车、节能家电、电子通信产品、金银珠宝、化妆品、进口食品销售,满足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大力引进、发展国际国内顶级品牌专卖店、精品店、品牌专柜、专卖旗舰店和大型奥特莱斯。

  (二)大力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充分发挥武汉的历史、人文、生态资源优势,以“亲情、健康、人文、幸福”为主题,依托大型商圈、特色商业街和大型连锁企业,通过品牌推介、特色商品推广、新品上市、换季清仓、反季销售、店庆开业等形式,举办丰富多彩的商贸活动,营造“以节造市、无节造节,月月有活动、季季有节庆”的消费氛围。组织好第89届全国糖酒会和第23届中国食品博览会等大型展会。市商务局会同市旅游局、长江日报报业集团等单位,重点策划并组织实施“2013武汉购物旅游节”系列促销活动。同时积极引导商贸企业根据市场特点和消费结构,开展形式多样、积极向上的促销活动,激活各类群体的消费热情。开展“工业品下乡”、“品牌产品下乡”等活动,激发农村消费活力。配合房地产市场行情,扩大和带动家具、家电、家纺、家饰等消费。

  (三)商旅联动吸引消费。鼓励社会团体、广大市民利用节假日开展乡村休闲游。继续发掘“赏花”经济潜力,举办“赏花游”为重点的四季赏花主题旅游活动,打造武汉“新花城”名片。鼓励餐饮企业调整经营结构,转变经营方式。以建设中部美食之都为契机,推出一批“中部美食之都体验点”,进行重点培育与扶持。申报建设“淡水鱼鲜之都”、“蔡甸厨师之乡”、“汪集鸡汤”、“汤逊湖鱼丸”、“大汉口热干面”等国家级品牌。认定一批“鄂菜”代表性菜肴,扩大湖北武汉美食知名度和美誉度。以夜文化、夜美食、夜休闲、夜购物、夜旅游为抓手,加快建设一批消费便利、管理有序的品质夜市,加快推出一批风味独特、具有代表性的夜宵品牌,加快打造一批文化底蕴丰富、地域特色鲜明的夜游线路。

  (四)精心组织农超对接。充分利用武汉商贸优势和市场网络,继续举办一系列省内外大型农超对接活动。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支持本市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集团、连锁超市降低入场门槛,优先引进本地优势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与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更紧密、更深入的合作关系,进一步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提升本地农村居民消费能力。

  二、完善城乡商贸流通体系

  (一)加快构建现代商贸物流体系。根据《武汉市商业设施空间布局规划(2011—2020年)》(武政〔2013〕53号),结合城市重点功能区的建设,完善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优化城市商业网点布局。结合特色商圈建设和轨道交通沿线商贸业发展,重点推动一批大型商业设施建设。规划建成一批大型商业综合体,推进日本永旺、韩国乐天、法国老佛爷及香港恒隆等境外商贸知名企业在汉落地。鼓励跨国零售企业在汉设立地区总部、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引导特色商业适度集聚,支持重点特色商业街的建设,突出特色街区的主题化、特色化。支持社区商业发展,鼓励便利店、中小综合超市等便民生活设施建设。

  (二)加快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继续深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加强新城区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大型流通企业进农村,支持农家店、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商业网点覆盖率和商品配送率,发展一网多用,实现工业品下乡与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支持新建和改造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及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发挥公益性流通设施在满足消费需求、保障市场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三、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

  (一)提升与高品质消费相适应的综合服务能力。放宽节假日期间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零售企业在门前开展促销活动的限制。在保障道路通行顺畅的情况下在大型商场、超市、餐饮、住宿等门店外划定临时停车位,用于消费高峰时间段车辆的停放。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增加“绿色通行证”发放数量,将冷冻食品、药品、餐饮业鲜活食材配送等列入适用品种范围。对城市生活物资配送车辆在规定时间、规定车型、规定线路给予通行便利。

  (二)营造宽松的金融环境。放宽民营商业企业注册准入条件,对资金困难的民营商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出资期限。积极发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资金作用,倾斜支持中小商业企业融资担保。调整和优化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降低总体费用水平。

  (三)加大社会舆论宣传力度。新闻媒体要从激活内需、扩大消费、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积极倡导科学消费理念,推介消费热点,引领消费时尚。大力宣传商贸服务业在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中的典型经验,有效监督虚假促销、不实宣传和经营假冒伪劣商品问题,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交易环境,提振社会消费信心,努力营造扩大消费的良好氛围。

  四、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

  (一)构建零供双方合作共赢关系。严格执行零售商与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规范促销服务收费,融洽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关系。

  (二)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开展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商务系统第六届“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活动,提升商业企业商品和服务品质,增强诚信经营意识,营造诚信兴商的氛围。
  (三)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安全。加强商业市场监管,推动商务综合执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维护节会庆典、促销活动期间市场秩序和消费安全。加强商业单用途预付卡管理,规范企业发卡行为。

  五、强化政策扶持促进消费升级

  (一)鼓励引进和举办会展活动。会展业按照“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若缴纳的增值税高于原先按照“服务业—代理业”差额征收的营业税,对其增加的税赋予以先征后补。凡引进举办的展场面积达3万平方米的展会,给予一次性补贴;凡引进举办的规模达500人以上的会议论坛,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来汉举办的特大型展会项目,“一事一议”予以支持。对组团来汉参展、参会的企业给予补助。

  (二)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对在汉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或者功能性总部的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综合补贴。对我市重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对企业在境内外参加展会、市场拓展等活动予以支持。扶持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应用,利用电子商务促进传统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利用电子商务开展社区便民服务。积极探索将电子商务企业纳入社零额统计范围。

  (三)积极培育限额以上商业企业。对2012年至2014年年社会零售额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且增幅超过30%的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社会零售额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且增幅超过30%的商贸企业,按照增幅高低排序,对综合排名前10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年社会零售额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且增幅超过30%的商贸企业,按照增幅高低排序,对综合排名前40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各区每新增1户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单位)奖励1万元。积极推进集中收银和集中统计,全面、真实反映我市社零额发展规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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