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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8-12 查看次数:19829 次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桐”计划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大学生是我市最具创新活力和竞争优势的人才资源。为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成大学生成就创业梦想的首选基地,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促进创新、创业、扩大就业中的作用,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大学生创业“青桐”计划,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大学生创业。市人民政府每年奖励100名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先锋;鼓励在汉高校允许有创业意愿的在校学生休学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其创业时间可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创业之后可重返原校完成学业。

  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大学生创业苗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大学生创业特区,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配套服务。鼓励和支持各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与高校合作建设大学生创业园或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

  三、对在校大学生或者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的创业企业,初次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园的,第1年给予房租全额补贴,第2—4年连续3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承担50%、区级财政承担50%。

  四、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市天使投资基金、创业种子资金,发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各区、孵化器设立天使投资基金与创业种子资金,专门用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大学生初创企业。

  五、设立2000万元的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其中市科技局每年从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10—20万元无偿资助;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业的意见》(武政〔2013〕31号)精神,市财政每年安排的10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资助大学生创业项目,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六、我市设立的1000万元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重点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业的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人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期为2年,并由财政全额贴息(包括基准利率上浮利息)。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含)以内的,给予全额担保费补贴;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单个企业最高担保费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七、对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对单个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的风险补偿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承担60%、区级财政承担40%。

  八、对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大学生初创科技企业,其3年内缴纳税收市、区留成部分,由财政扶持该企业专项用于研发投入。

  九、积极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与辅导服务,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面向特定大学生创业群体的服务能力。各科技企业孵化器要进一步建立并完善科技创新创业导师团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联络员+辅导员+创业导师”的大学生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深入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校园行、大学生创业大赛、大学生创业论坛等宣传培训活动,所需费用从市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建立健全大学生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安居乐业”的创业保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大学生纳入我市基本住房保障范围,由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规定集中组织申请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和支持各区、工业(产业)园区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建设和筹集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切实解决创业大学生的住房困难。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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